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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

长沙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住房类:
1. 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2.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3.退休类;
4.出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7.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注: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基本材料:
  ①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夫妻双方及未**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由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出具)
  ③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
  购买自住房:开发商商品房
  ①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
  ②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
  ④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复印件,以下同) 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近1个月未婚证明)
  ⑤未**子女关系证明(无未**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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