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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2017-05-26 17:54

  长沙不予办 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已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2、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3、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子女,下同)已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再购(建)住房的。

  4、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5、职工家庭注销房产两次以上或注销房产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

  6、**别墅、多层联体别墅、**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7、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五)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记录。

  8、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9、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长沙住房公积金办 理条件:

  1、借款人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和夫妻双方单位均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2、有相当于**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包括借款人夫妻双方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已纳入工资中的住房补贴),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的购房协议;

  5、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办 理时限与费用

  办 理时限:15个工作日(指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决定的时限,不含房产抵押、贷款发放时限)

  办 理费用:无需办 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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